有關陸客來台駕車 駕照相關規定

陸客來臺自由行,駕駛車輛應先辦理換駕照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監理處
  • 發布科室:駕照管理科
  • 發布日期:2011-07-11
  • 聯絡人:許義宏
  • 聯絡電話:02-27630155轉203

陸客來臺自由行皆以撘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多,為顧及自行駕駛車輛者的權益,依目前兩岸駕駛執照之互惠原則,不得直接使用大陸地區之當地駕照在臺駕駛車輛。陸客應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及持有之大陸地區所發有效正式駕照經兩岸海基會、海協會公證處驗證,並於國內經筆試及格後免路考,始得換發我國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在臺駕駛車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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