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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陸客來台駕車 駕照相關規定

陸客來臺自由行,駕駛車輛應先辦理換駕照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監理處
  • 發布科室:駕照管理科
  • 發布日期:2011-07-11
  • 聯絡人:許義宏
  • 聯絡電話:02-27630155轉203

陸客來臺自由行皆以撘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多,為顧及自行駕駛車輛者的權益,依目前兩岸駕駛執照之互惠原則,不得直接使用大陸地區之當地駕照在臺駕駛車輛。陸客應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及持有之大陸地區所發有效正式駕照經兩岸海基會、海協會公證處驗證,並於國內經筆試及格後免路考,始得換發我國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在臺駕駛車輛。

關於陸客持有外國之國際駕駛執照,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境內作30天之短期停留者,准予免辦簽證駕駛車輛;如停留超過30天者,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,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。

同時,臺北市監理處提醒,暑假期間國人出國旅遊在當地若有駕駛車輛之需求,可先於外交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查詢「主要國家(地區)對我國國際、國內駕照態度一覽表」,向各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國際駕照,隨到隨辦,辦理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國內駕照、最近拍攝2吋相片2張、護照上英文姓名及規費新臺幣250元。至於前往日本旅遊駕駛車輛,僅需申請我國駕照之日文譯本並搭配國內駕照使用,辦理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國內駕照及規費新臺幣100元。駕駛人若不便親自辦理者,亦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代辦人需攜帶身分證查驗。

資料更新: 2011-07-11 15:03

資料維護: 臺北市監理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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